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入口: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
(一)企业用户登录
针对企业用户,电子税务局支持扫码登录、用户名密码登录、临时登记及长三角用户等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等多种登录方式。
【模块概述】
双因子认证登录是保障平台用户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用户登录电子税务局时需要通过“用户名密码和二维码/短信验证码”双重验证,办税人员填写企业用户名密码后,点击“登录”,进入“登录安全验证”界面,通过办税人员二次验证后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二次验证可通过二维码或手机短信验证码两种方式进行验证。
1.扫码登录
针对已经通过江苏税务公众号完成实名采集和认证的企业用户,电子税务局现支持扫码登录。
(1)打开电子税务局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按钮。
(2)系统自动弹出扫码登录界面,用微信扫描屏幕出现的二维码,扫描成功后点击下一步。
(3)点击下一步,勾选“以企业纳税人身份登录”按钮。
(4)选择需登录的企业,确认后点击“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办税。对关联企业超过10户以上的办税人员,可在“搜索企业”栏,通过企业名称关键字进行模糊搜索。
2.用户名登录
【操作说明】
(1)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右上角登录,选择企业用户,登录方式为用户名登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用户名、密码。
(2)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用户名、密码输入后,向右拖动滑块填充拼图。验证成功后选择登录用户身份,并自动带出身份对应的人员姓名,请据实选择。
注意:身份选择的同时也是对电子税务局用户和密码的校验,若用户名密码输入错误,选择身份后会弹出相应的提示信息。
(3)用户名密码输入正确,且身份人员选择后,会弹出手机短信登录验证界面,点击“获取验证码”,输入验证码验证通过后登录办理涉税事项。
(4)用户除了选择短信验证之外,还可以选择微信扫码登录验证方式。在手机短信登录验证界面的右上角,点击二维码标识切换至扫码验证界面。
注意:上述两种验证方式均针对已经办理实名采集的办税员,如果还未进行实名采集,在身份和人员选择后,会对所选择的办税人员进行实名校验,跳出弹框提示当前办税员进行实名采集。
3.临时登记及长三角用户等登录
本登录方式仅适用于组织临时登记户、长三角跨省报验户、长三角跨省税源登记户、委托代征用户及扣缴义务人登记等用户。
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用户名、密码,向右拖动滑块填充拼图,验证成功后即可登录电子税务局。
(二)自然人用户登录
1.扫码登录
针对已经通过江苏税务公众号完成实名采集和认证的自然人用户,电子税务局现支持扫码登录。
(1)打开电子税务局后,在登录主界面点击“切换扫码登录”按钮。
(2)用微信扫描屏幕出现的二维码,扫描成功后勾选“以自然人身份登录”
(3)点击“登录”后界面显示:登录成功,进入办税。
2.手机号码登录/证件号码登录
自然人通过 “手机号码登录/证件号码登录”实现自然人车辆购置税及代开发票申请功能。
(1)手机号码登录。输入手机号码,密码,向右拖动滑块填充拼图,验证成功后,点击登录。
(2)证件号码登录。选择“居民身份证”,输入证件号码,密码,向右拖动滑块填充拼图,验证成功后,点击登录。
点击“自然人网上办税(个人所得税)”进入现有的ITS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https://etax.chinatax.gov.cn/纳税人可选择密码登录、扫码登录。
(三)代理用户登录
1.用户名登录
代理用户登录是提供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一种登录方式,登录后为委托企业进行涉税服务办理。
(1)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中,进入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
(2)用户名登录。点击右上角“登录”,选择“代理用户”中的“用户名登录”方式进行登录,输入代理机构识别号及密码,向右拖动滑块填充拼图,验证成功后,点击登录。
(3)选择并核对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确认无误后点击右下角“确认”。
(4)选择需要进入的委托企业,点击“确认”。
(5)系统自动带出代理人识别号,输入密码,点击“登录”,验证通过后将进入电子税务局委托人企业办税界面,可以办理该企业对应业务。
(一)我的信息
纳税人通过点击“我的信息”实现对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的管理和查看。目前包括纳税人信息、电子资料、用户管理等大类。
1.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信息包含注册信息、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核定信息、资格信息等,可点击进入,如图。
1.1.注册信息
【模块说明】
查看纳税人注册电子税务局的用户名、所属企业等基本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进入路径】
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注册信息〗
【功能界面】
1.2.登记信息
【模块说明】
查看纳税人登记信息中的基础信息、投资方信息和总分支机构信息等内容。
【进入路径】
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
【功能界面】
1.3.税(费)种认定信息
【模块说明】
查看纳税人税(费)种认定里面的征收项目、税收品目、纳税期限、有效期起止等信息。
【进入路径】
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
【功能界面】
1.4.核定信息
【模块说明】
查看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信息、印花税核定信息等各类核定信息。
【进入路径】
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核定信息〗
【功能界面】
1.5.资格信息
【模块说明】
查看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退(免)税企业等涉税资格认定信息,可查看资格名称、文书凭证号、认定日期、有效期起止等信息。
【进入路径】
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
【功能界面】
1.6票种核定信息
【模块说明】
查看纳税人的票种核定信息,可查看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购票数量、每次最高购票数量、持票最高数量、离线开票时限、离线开票累计限额、有效期起、有效期止等信息。
【进入路径】
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票种核定信息〗
【功能界面】
2.电子资料
电子资料提供对纳税人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中以电子影像形式提交的资料进行查询查看的功能。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查看纳税人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中以电子影像形式提交的资料。
【进入路径】
首页→〖我的信息〗→〖电子资料〗
【功能界面】
3.用户管理
提供给纳税人实现基础信息维护、收藏夹设置、用户授权,如图。
3.1.基础信息维护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维护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姓名及移动电话、办税人员姓名及移动电话、税务代理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在内的基础信息。
【进入路径】
首页→〖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基础信息维护〗
【功能界面】
3.2.收藏夹设置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根据操作喜好及功能使用频率等来设置收藏夹,点击勾选常用功能后进行保存,即加入左侧功能区中的“常用功能”。
【进入路径】
首页→〖我的信息〗→〖用户管理〗→〖收藏夹设置〗
【功能界面】
3.3.用户授权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功能自定义不同用户,并对不同用户的权限进行独立设置、独立授权。
【进入路径】
首页→〖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
【功能界面】
(二)我要办税
纳税人通过登陆“我要办税”发起业务办理申请,实现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税费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证明开具、税务行政许可、核定管理、一般退(抵)税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服务事项、风险管理等各类涉税事项的网上办理。
1.综合信息报告
办税主体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身份信息、资格信息、制度信息、税源信息、状态信息、特定信息等信息的报告。
1.1.身份信息报告
身份信息报告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成立之日起就具备的自然属性信息的报告,如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总分机构、投资人信息等。主要包括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纳税人(扣缴人)身份信息报告两类事项。
纳税人(扣缴人)身份信息报告包括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税务登记、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国标行业变更、地方税税(费)种认定变更申请等事项。
1.1.1.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
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包括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1.1.1.1.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功能对一照一码信息中登记明细、人员信息、投资信息、机构信息等登记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功能界面】
进入“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模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与法人身份证号,点击“下一步”,根据后续提示继续进行操作。如图:
在弹出页面中,对单位相关信息进行补录,如图:
1.1.1.2.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以通过基础信息维护对一照一码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功能界面】
针对需要修改的信息,选择“是否修改”的“是”。出现以下对话框,将需要修改的信息填入“确认信息”模块,然后点击“获取验证码”。
获得验证码后,点击确认,按照相关提示进行后续操作。
1.1.1.3.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模块说明】
个体纳税人可以通过基础信息维护对个体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功能界面】
1.1.2.纳税人(扣缴人)身份信息报告
纳税人(扣缴人)身份信息报告包括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税务登记、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国标行业变更、地方税税(费)种认定变更申请等事项。
1.1.2.1.扣缴税款登记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对扣缴税款登记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税种等具体内容信息进行填写录入。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纳税人(扣缴人)身份信息报告〗→〖扣缴税款登记〗
【功能界面】
1.1.2.2.变更税务登记事项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填写确认基础信息核对表、基础信息核对明细表,并提交相关附列资料,对相关税务登记事项进行变更。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纳税人(扣缴人)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事项〗
【功能界面】
1.1.2.3.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实现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纳税人(扣缴人)身份信息报告〗→〖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
【功能界面】
1.1.2.4.国标行业变更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填写经营范围、国标行业(主)、国标行业(附)等信息,可对本企业的国标行业进行变更及确认。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纳税人(扣缴人)身份信息报告〗→〖国标行业变更〗
【功能界面】
1.1.2.5.地方税税(费)种认定变更申请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功能对地方税税(费)种认定的征收项目、征收品目、鉴定时间、有效期起止等信息发起变更申请。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纳税人(扣缴人)身份信息报告〗→〖地方税税(费)种认定变更申请〗
【功能界面】
1.2.资格信息报告
资格信息报告是指纳税人从外部门或税务机关获取的特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或办理涉税事项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资格信息报告包括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报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代办退税资格信息报告、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等业务。
1.2.1.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报告
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报告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等情况说明事项。
1.2.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功能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附报资料,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功能界面】
1.2.1.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录入办理人员、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类型、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货物销售额、计算时间起止等信息填报情况说明。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报告〗→〖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功能界面】
1.2.1.3.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模块说明】
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功能填写适用10%、15%的加计抵减声明。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功能界面】
进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选择对应的声明类型,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提交”。
1.2.1.4.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模块说明】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该模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报告〗→〖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功能界面】
1.2.2.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功能填写《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等附报资料,完成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功能界面】
1.2.3.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
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管理、融资租赁企业出口退税备案管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管理事项。
1.2.3.1.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
【模块说明】
在此模块纳税人可以实现对本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
【功能界面】
1.2.3.2.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管理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此模块进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管理〗
【功能界面】
1.2.3.3.融资租赁企业出口退税备案管理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此模块进行融资租赁企业出口退税备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融资租赁企业出口退税备案管理〗
【功能界面】
1.2.3.4.退税代理机构备案管理事项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此模块进行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退税代理机构备案管理事项〗
【功能界面】
1.2.4.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具体包括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权备案、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备案事项。
1.2.4.1.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权备案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选择放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权可通过此模块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权备案〗
【功能界面】
1.2.4.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备案事项
【模块说明】
纳税人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可通过此模块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备案事项〗
【功能界面】
1.2.5.代办退税资格信息报告
代办退税资格信息报告具体包括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管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管理事项。
1.2.5.1.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管理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实现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代办退税资格信息报告〗→〖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管理〗
【功能界面】
1.2.5.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管理事项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实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代办退税资格信息报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管理事项〗
【功能界面】
1.2.6.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具体包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2.6.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办理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功能界面】
1.2.6.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办理销售、供应免税品的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功能界面】
1.2.6.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办理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功能界面】
1.3.制度信息报告
制度信息报告指纳税人将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制度向税务机关报告,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1.3.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此模块录入账户性质、银行开户登记号、发放日期、地区信息、开户银行信息、账户名称、账号、账号税务标识等信息,完成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告。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功能界面】
1.3.2.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此模块录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等信息,完成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操作。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功能界面】
1.4.税源信息报告
税源信息指纳税人首次产生影响税源申报的信息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报送的有关明细事项。
税源信息报告主要包括税源信息报告、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建筑业项目报告、不动产项目报告、跨区域税源信息报告等类型。
1.4.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本功能可实现房产税源信息采集及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功能界面】
1.4.2.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本功能可采集污染物类别、纳税人环保联系人、纳税人环保联系电话及排污许可证信息等环保税税源信息。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
【功能界面】
1.4.3.建筑业项目报告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本功能可实现录入土地项目总体信息、土地信息、施工许可证信息等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建筑业项目报告〗
【功能界面】
1.4.4.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
【模块说明】
该环节为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的起始环节(纳税人必须存在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用于将经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登记进入税务系统。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房地产项目(变更)登记〗
【功能界面】
已登记的项目信息可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变更)表查询
可通过此模块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登记与变更,如下图:
1.4.6.跨区涉税事项报告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录入跨区域涉税事项基本信息、跨区域经营情况、合同名称、合同金额、有效期起止等跨区域涉税事项。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功能界面】
1.4.7.跨区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查询到外经证号码、开具时间、到期时间、外出经营地址、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以及完税凭证信息等信息,完成跨区涉税事项反馈。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功能界面】
1.4.8.房地产项目预(销)售证登记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录入房地产项目预(销)售证查询与登记。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不动产项目报告〗→〖房地产项目预(销)售证登记〗
【功能界面】
通过房地产项目预(销)售查询查询已登记项目预(销)售证。
通过预(销)售登记功能登记,变更房地产项目预(销)售证。
1.4.10.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录入土地(出)转让信息。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不动产项目报告〗→〖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
【功能界面】
1.4.11.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录入增量房房源信息。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1.4.11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录入存量房销售信息。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
1.4.12.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录入增量房销售信息。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不动产项目报告〗→〖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
1.4.13.不动产报告
【模块说明】
该模块为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的起始环节(纳税人必须存在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用于将经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登记进入税务系统。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不动产项目报告〗
已登记的项目信息可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变更)表查询
可通过此模块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登记与变更,如下图:
1.4.14.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模块说明】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后,通过该模块可录入工程项目情况、注销时已纳税情况等信息完成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功能界面】
1.4.14.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模块说明】
纳税人建筑业项目完工后,通过该模块可录入工程项目情况、注销时已纳税情况等信息完成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功能界面】
1.5.状态信息报告
状态信息报告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或报告,包括经营状态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及备案撤回(适用结清税款)两类事项。
1.5.1.经营状态信息报告
经营状态信息报告具体包括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注销预检和办理”、一照一码清税申报“税务注销预检和办理”、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等事项。
1.5.1.1.税务注销预检和办理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以通过该模块填写注销原因、经办人信息、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以及相关附报资料等进行税务注销预检和办理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经营状态信息报告〗→〖税务注销预检和办理〗
【功能界面】
1.5.1.2.一照一码清税申报
【模块说明】
纳税人在通过实名短信认证后,可以通过本模块进行一照一码清税申报。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经营状态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清税申报〗
1.5.1.3.停业登记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以通过本模块获知停业登记申请的办理流程和办理须知。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经营状态信息报告〗→〖停业登记申请〗
【功能界面】
1.5.1.4.复业登记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以通过本模块获知复业登记的办理流程和办理须知。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经营状态信息报告〗→〖复业登记申请〗
【功能界面】
1.5.1.5.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发起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经营状态信息报告〗→〖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功能界面】
1.5.1.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在该模块填写合并(分立)情况。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5.1.7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模块说明】
纳税人使用该模块报备企业所得税清算情况。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1.5.1.8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模块说明】
适用于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税申报。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1.5.2.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及备案撤回(适用结清税款)
【模块说明】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及备案撤回(适用结清税款)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及备案撤回(适用结清税款)〗
1.6.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特定信息报告是指特定纳税人在发生一些特定事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内容。特定信息报告包含车辆生产企业管理,税务证件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三类事项。
1.6.1.车辆生产企业管理
【模块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录入车辆生产企业类型、企业名称、代码、所属地、申请日期等车辆生产企业管理信息,满足车辆生产企业管理要求。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车辆生产企业管理〗
【功能界面】
1.6.2.税务证件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税务证件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具体包括税务证件挂失、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证件增补发、境内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
1.6.2.1.税务证件挂失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录入相关信息,附报对应资料,实现遗失损毁税务证件报告、收缴税务证件登记、申请重新发放税务证件等功能。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税务证件挂失〗
【功能界面】
1.6.2.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录入发票挂失及损毁报告,填写相关情况说明、并附列相应资料。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功能界面】
1.6.2.3.证件增补发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录入证件增补发申请,附报对应资料,申请增发/补发相关税务证件。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证件增补发〗
【功能界面】
1.6.2.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
【功能界面】
1.6.3.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模块说明】
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可录入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功能界面】
附录 办税指南注意事项
一、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评价方式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作出的级别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
二、纳税人减免税办理包括以下三类: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是指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税收减免。核准类优惠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执行的减免税。备案类优惠是指具备相应减免税资质的纳税人,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后,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即可执行的减免税。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是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推出的一项指导性、提示性服务措施,主要包括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希望预先了解的事项或可能发生的涉税风险等内容。纳税人注意事项中所列内容,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服务工作经验提炼,仅供纳税人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纳税人自行承担未正确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
四、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五、“套餐式”服务是在确保税收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模式。
六、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另外,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七、信息共享是指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八、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电子送达是指,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原文地址:https://www.kancloud.cn/jsswdzswj_kancloud/czzy/1408057)
| “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 | 事项名称 |
| 1 | 信息报告 |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
| 2 | 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 |
| 3 |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 |
| 4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 |
| 5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
| 6 |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 |
| 7 |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 |
| 8 |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 |
| 9 | 税务证件增补发 | |
| 10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
| 11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
| 12 |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 |
| 13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
| 14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
| 15 |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 |
| 16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
| 17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
| 18 |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 |
| 19 |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 |
| 20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 |
| 21 |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 |
| 22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 |
| 23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
| 24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
| 25 | 停业登记 | |
| 26 | 复业登记 | |
| 27 |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 |
| 28 |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 |
| 29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 |
| 30 |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 |
| 31 |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 |
| 32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 |
| 33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 |
| 34 |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 |
| 35 |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 |
| 36 | 发票办理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 37 | 发票票种核定 | |
| 38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 |
| 39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40 | 发票领用 | |
| 41 | 发票验(交)旧 | |
| 42 | 发票缴销 | |
| 43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
| 44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
| 45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
| 46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47 |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
| 48 | 代开发票作废 | |
| 49 | 存根联数据采集 | |
| 50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
| 51 |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
| 52 |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 |
| 53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 |
| 54 |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 |
| 55 |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 |
| 56 | 发票真伪鉴定 | |
| 57 | 申报纳税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 5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
| 59 | 增值税预缴申报 | |
| 60 |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 |
| 61 |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 |
| 62 | 消费税申报 | |
| 63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
| 64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
| 65 |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
| 66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
| 67 |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
| 68 |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
| 69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
| 70 |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 |
| 71 |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
| 72 |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 |
| 73 |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 |
| 74 |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 |
| 75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 |
| 76 | 房产税申报 | |
| 77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
| 78 |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 |
| 79 |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
| 80 |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 |
| 81 |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 |
| 82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
| 83 | 资源税申报 | |
| 84 | 契税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 |
| 85 | 印花税申报 | |
| 86 | 车船税申报 | |
| 87 | 烟叶税申报 | |
| 88 | 环境保护税申报 | |
| 89 | 附加税(费)申报 | |
| 90 |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 |
| 91 |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 |
| 92 |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 |
| 93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 |
| 94 | 委托代征报告 | |
| 95 |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 |
| 96 |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 |
| 97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 |
| 98 |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 |
| 99 |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 |
| 100 |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 |
| 101 |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 |
| 102 |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 |
| 103 |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 |
| 104 |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 |
| 105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
| 106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
| 107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
| 108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
| 109 | 误收多缴退抵税 | |
| 110 | 入库减免退抵税 | |
| 111 |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 |
| 112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
| 113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
| 114 | 车辆购置税退税 | |
| 115 | 车船税退抵税 | |
| 116 | 申报错误更正 | |
| 117 |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 |
| 118 | 优惠办理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 119 | 税收减免备案 | |
| 120 | 税收减免核准 | |
| 121 |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 |
| 122 |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 |
| 123 | 证明办理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 124 |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
| 125 |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
| 126 | 开具无欠税证明 | |
| 127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 |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
| 128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 |
| 129 |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 |
| 130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
| 13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
| 132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 |
| 133 |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 |
| 134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 |
| 135 |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 |
| 136 | 出口退(免)税 |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
| 137 |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 |
| 138 |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 |
| 139 | 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 | |
| 140 |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 |
| 141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 |
| 142 |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 |
| 143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 |
| 144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 |
| 145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 |
| 146 |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 |
| 147 |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 |
| 148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 |
| 149 |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 |
| 150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 |
| 151 |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 |
| 152 |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 |
| 153 |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 |
| 154 |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 | |
| 155 |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 |
| 156 | 国际税收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 157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
| 158 | 同期资料报告 | |
| 159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
| 160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
| 161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 |
| 162 |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 |
| 163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
| 164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
| 165 |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 |
| 166 |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 |
| 167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 |
| 168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
| 169 | 信用评价 | 纳税信用补评 |
| 170 | 纳税信用复评 | |
| 171 | 纳税信用修复 | |
| 172 | 纳税信用复核 | |
| 173 | 税务注销 |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
| 174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 |
| 175 |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 以外的纳税人) | |
| 176 |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
| 177 |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
| 178 | 涉税(费)咨询 | 电话咨询 |
| 179 | 网络咨询 | |
| 180 | 面对面咨询 | |
| 181 | 涉税信息查询 |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
| 182 |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 |
| 183 |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 |
| 184 | 纳税服务投诉 |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
| 185 | 涉税专业服务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 186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 |
| 187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 |
| 188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 |
| 189 |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 |
| 190 |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 |
| 191 |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 |
| 192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 |
| 193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 |
1.哪些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是什么?
答:根据《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规定:“一、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工信、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二、自2022年7月起,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补缴,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具体补缴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2.企业享受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期间,企业参保人相关保险待遇享受是否受到影响?
答:根据《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规定:“三、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3.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是否需要提出申请?
答:根据《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规定:“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结合实际联合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县(市、区)统一执行。对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的确定,各级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4.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如何办理缓缴社保费?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规定:“四、规范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缓缴申报审批流程和补缴办法。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对申请企业行业类别或规模划型不明确的,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22年6月申请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申请缓缴2022年6月以后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各地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5.电子税务局中,本单位的社保费申报表没有生成数据或生成的数据不完整,如何处理?
答:单位社保征缴数据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据此进行征收。如没有数据,可向税务部门反映,税务部门帮助向社保经办机构核实,也可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如数据不完整,请缴费人稍后再试,数据传输有一定延时。
6.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医保缴费?
答:缴费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缴费人可采用批扣(银行预存代扣)方式缴费,需与税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缴费人按时足额将费款存入协议账户,由银行统一进行扣缴。
二、缴费人可直接到税务部门合作银行柜面办理缴费业务。
三、缴费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江苏税务”APP等移动系统,查询参保信息,办理缴费业务。
四、缴费人可在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点办理缴费业务。
具体缴费的方式请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7.企业以及城乡居民,应如何打印社保缴费凭证?
答:一、城乡居民:所有缴费人均可通过江苏政务网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开具缴费凭证。
二、企业社保缴费凭证主要有三种获取方式,一是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缴费凭证(目前仅限于在进行社保缴费确认申报的地区,具体请咨询当地12366热线),二是到税务大厅开具缴费凭证,三是以银行收款单据作为社保缴费凭证。
1.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最新减半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最新减半政策对于车辆的购置日期如何确定?
答: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车辆购置税最新减半政策中的单车价格如何确定?
答: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优惠的乘用车包括哪些?
答: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5.现在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是否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