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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录

发布时间:2024-04-11 11:23: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