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办法》,从事固体废物处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固体废物处理业务。
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性质和处理方式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包括专业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工艺等。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适用、安全、环保的技术和方法,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固体废物处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防止发生事故。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防泄漏等措施,保障固体废物处理场所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固体废物处理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并完善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改善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液体、固体等排放物进行有效的收集、处置或者利用,避免造成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根据《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办法》,从事固体废物处理业务的单位,在取得法人资格后,还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相关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向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其授权的区、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其授权的区、县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在取得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后,应当根据其法人性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办理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的,发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税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的,发给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