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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矿山二级资质转让费用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4-04-28 18:22:24

吉林矿山二级资质转让费用及流程

吉林矿山二级资质是指在吉林省从事矿山开采、选矿、冶炼等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的一种资质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登记条例》的规定,矿业权是指国家授予的在一定区域内,对一定矿种进行勘查或者开采的专有权利。矿业权分为勘查权和采矿权,勘查权是指在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范围内,对一定矿种进行勘查的专有权利;采矿权是指在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范围内,对一定矿种进行开采的专有权利。

吉林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农业大省,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主要有铁、铜、锡、钼、金、银、铅、锌、钨、钛、稀土等多种金属矿产,以及煤、油、天然气、水泥原料等非金属矿产。吉林省的矿山开发利用水平较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为了规范和促进吉林省的矿山开发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吉林省政府制定了《吉林省矿山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吉林省的矿山开发利用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其中,关于主体资格,规定了以下几点:

1.

在吉林省从事矿山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按照《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2.

在吉林省从事跨省(区、市)或者跨境的矿山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按照《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3.

在吉林省从事非法人组织形式的合作或者联合体的矿山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应当由其成员中具备法人资格并按照《办法》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代表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在吉林省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家庭经营形式的小型或者微型非金属矿山开发利用活动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吉林省矿山二级资质等级划分

根据《办法》,吉林省将矿山开发利用活动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

1.

一级是指在吉林省从事跨省(区、市)或者跨境的矿山开发利用活动,或者在吉林省从事大型或者特大型金属矿山或者非金属矿山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

2.

二级是指在吉林省从事中型或者大型金属矿山或者非金属矿山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

3.

三级是指在吉林省从事小型或者中型金属矿山或者非金属矿山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

4.

四级是指在吉林省从事微型或者小型非金属矿山开发利用活动的个人或者家庭。

各个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关于金属矿山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19号)执行;关于非金属矿山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非金属矿产资源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8号)执行。

吉林省矿山二级资质申请条件

根据《办法》,申请吉林省矿山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吉林省。

2.

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权或者采矿权,且已经完成勘查报告或者采矿方案的审批。

3.

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场地、安全设施等条件。

4.

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

5.

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社会责任、诚信经营、法律遵守等记录。

6.

符合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吉林省矿山二级资质审批程序

根据《办法》,申请吉林省矿山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向吉林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吉林省矿山开发利用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完整、真实、有效的信息,并加盖公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企业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