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9月1日发布了《浙江省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提高浙江省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申请、审核、管理和使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定义、范围、条件、申请、审核、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对于浙江省建筑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本文将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和分析。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定义和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是指在建筑市场中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能够承担国家重大战略项目、重点工程和高技术难度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资质等级。该资质等级是在现行国家规定的一级资质基础上,根据浙江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的一种特殊的资质等级。
《办法》第三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分为以下六个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钢结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办法》第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有效期为五年,自授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持该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条件和申请
(一)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条件
《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相应类别的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在该类别内连续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近三年内在国家级或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承担或参与建设领域的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拥有国家级或省级以上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示范项目;具有较强的工程质量管理能力,近三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且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且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履行能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在节能减排、绿色施工、社会公益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具有较强的人才队伍建设能力,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高效率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其中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师、注册造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水平均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等经济指标均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类别特定的条件:
申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应当具备承建超高层建筑(地上150米及以上)或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能力和业绩;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应当具备承建轨道交通工程或大型桥梁工程(跨径500米及以上)或大型隧道工程(长度5公里及以上)的能力和业绩;申请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应当具备承建核电工程或火电工程(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或风电工程(单机容量5兆瓦及以上)或光伏发电工程(装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的能力和业绩;申请钢结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应当具备承建大跨度钢结构(跨度100米及以上)或超高层钢结构(地上150米及以上)或特殊形式钢结构(如网壳、索结构等)的能力和业绩;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应当具备承建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双向四车道及以上)或跨海大桥(跨径500米及以上)或山区公路(隧道长度5公里及以上)的能力和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