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京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8月1日起,南京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9^]。这一调整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除了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南京市还对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规定。调整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小时[^9^]。这意味着无论是顶岗实习学生还是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都必须按照小时计酬,且不得低于这一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括所有劳动者应得的报酬。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以下项目: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9^]。这些项目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
相关问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9^]。这意味着加班费是额外的,不能从最低工资中扣除。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小时[^9^]。这一标准适用于所有非全日制用工,包括顶岗实习学生和勤工助学学生。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5^]。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